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通知》(财农〔2012〕44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2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通知》(林基发〔2012〕107号)要求,结合我省林业发展的实际,经研究,现将2012年林业贷款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市、县(市、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林业贷款的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确定专人,认真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林业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林业贷款真实有效,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二、各地要把握扶持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结合当地的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支持重点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从事的林业建设项目,带动林农增收致富。
三、各地、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对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不予贴息。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和完善林业贷款的管理和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林业贷款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五、请各地和项目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并于2013年2月底前将项目实施、建设情况报告、林业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另发)上报省林业厅(一式2份),同时抄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财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附件:2012年林业贷款项目计划表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