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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30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文号:  金市财农〔2012〕283号

市本级农口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农产品营销公共平台建设,完善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升市农产品品牌知名度,扩大我市农产品辐射范围,根据《浙江省省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金华市本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本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农产品营销公共平台建设,完善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升我市农产品品牌知名度,扩大我市农产品辐射范围,根据《浙江省省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农业展会资金补助范围: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农口部门组织承办的各类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市级农口部门组团参加的国家和省级展销会、博览会,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举办或参加的重点展销(博览)会。
第三条 农业展会资金补助对象为市本级的农业展会承办单位。
                                  第三章 补助环节和标准
第四条 农业展会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市级农口主管部门组织承办的各类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
1.展馆场地租金及配套费用,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确定。
2.公共布展费用,按展会工作方案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3.外出招展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4.专题活动费。展会期间,展会承办单位直接举办的产业论坛、专题讲座、产业推介、招商引资对接等专题活动,按照展会工作方案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5.客商邀请接待费。展会承办单位负责邀请的国内外重要客商,根据展会工作方案确定的邀请客商人数和补助标准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6.会务费。根据展会工作方案确定的会议次数、人数和市政府规定会议经费标准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7.其他必要的补助经费。
(二)组团参加的国际、国家和省级展销会、博览会
1.布展费、工作人员交通差旅费、会务费、住宿费。
2.展会承办单位举办的推介会费用、资料印刷费、宣传费和其他工作经费等,按展会工作方案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3.展位费补助。因鼓励参展需要而给予市区参展商的必要补助。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举办或参加的国内重点展销(博览)会,参照相似或相近的农业展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五条 展会承办单位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展会举办任务或参展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展会计划,参照本年度展会预算,编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市级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展会承办单位提出的下一年度农业展会计划和经费预算,参照本年度展会补助资金实际执行使用情况,提出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年度展会补助经费预算批准后,执行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六条 展会补助经费采取年初预拨、分批结算的办法执行。以市级农口主管部门为单位,在展会经费预算批准后,市财政局预拨60%补助经费到市级农口主管部门,由市级农口主管部门负责展会补助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
展会承办单位应在展会前向市级农口主管部门提出展会预算明细,由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审核后安排展会补助经费。市级农口主管部门按展会经费使用情况分批或一次性向市财政局提出经费结算申请。
第七条 市级农口主管部门申请结算经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展会举办或参展的相关文件;
2. 展会预算明细及市级农口部门审核表、财务单据等资料;
3. 展会相关的协议书或合同和其他费用证明;
4. 市财政局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财政局经对相关材料审核后,确定补助金额,拨付相应剩余资金。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级农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业展会的组织管理和展会补助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展会补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业展会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农业展会的组织实施。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年度内按计划完成的参展项目,应及时向市财政局说明。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展会补助资金规定用途外发生的展会其它费用,由展会承办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市级农口主管部门要对展会补助经费进行独立建账,确保专款专用。展会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展会经费预算使用经费,规范支出,不得擅自调整资金用途。实际展会经费超过经费预算的,超出部分由展会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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