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绿化造林步伐,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推进“森林浙江”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2〕194号)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项目和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1〕445号)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中央和省级造林补贴试点任务和资金补贴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其中中央直接补贴资金预拨70%,中央间接费用补贴和省级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造林财政补贴制度体现了国家对造林普遍扶持政策,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计划。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计划(含省级下达的生物防火林带造林计划)实行先造后补制度,单位、个人均可享受造林补贴资金,但不能重复享受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补贴或补助资金,各地要根据今年造林与更新完成情况,抓紧把计划落实到已造林地块,并按规定与造林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完善作业设计。
三、强化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浙财农〔2011〕445号文件要求,按照补贴标准(造林中乔木林和木本原料林300元/亩,其他造林100元/亩,迹地更新100元/亩),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确定造林主体、公告公示、作业设计、签订合同,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中央和省级造林作业设计汇总表(见附件2)请于9月20日前报省林业厅绿化造林处,联系人:陈奔,联系电话:87399022。
四、抓好宣传。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地掌握造林补贴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五、做好总结。各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造林补贴工作机制,并按规定报送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总结。
附件:1.2012年中央和省级造林补贴试点项目计划表
2.2012年中央和省级造林补贴试点作业设计汇总表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