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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林业综合改革的意见》(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扎实推进我省“全国深化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实现生态林业完备、富民林业发达、人文林业繁荣的森林浙江,我厅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林业综合改革的意见》(代拟稿),现将代拟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一周内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林业厅。

联系电话:0571-87399113 ,0571-86957600(传真)

电子邮箱:zjlg87399113@163.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凯旋路226号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林业综合改革的意见(代拟稿)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林业综合改革的意见

(代拟稿)

 

浙江是“七山一水两分田”的多山省份,林业在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省率先实施“分山到户”、九十年代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2006年开展延长林地承包期以来,我省全面推进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各项林业改革,调整林业生产关系,增强林业发展动力,初步实现了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但是,当前我省林业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林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较低,社会投资林业的制约因素较多,金融支撑、政策法规与市场主体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资源保护仍需加强,扩大改革红利仍有广阔空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2016〕83号),扎实推进“全国深化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林业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主动适应新常态,紧抓发展新机遇,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创新,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快提升发展质量效益,统筹协调促发展,优化生态惠民生,守牢红线保平安,着力走出一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现代林业发展路子,为实现林业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林地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以林业股份合作制为主导的林业经营体制基本建立,以林地经营权为核心的林业流转机制基本健全,以林权抵押和担保为基础的林业金融体系基本形成,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全覆盖的深化林业审批制度改革目标,建立起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经营体制机制,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林业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土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四)深化林业经营体制改革,落实“三权分置”。积极稳妥地调整林业生产关系,完善“三权分置”机制,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林权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一是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依法保护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权,稳步推进集体林不动产登记工作。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开展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二是积极引导林地经营权股份流转。坚持把林业股份合作制作为我省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方向,总结推广林地股份合作社、林木股份合作社以及股份制家庭林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引导林农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作价入股,组建股份制合作组织,按市场机制引进社会资本,与林农结成利益共同体,采用“保底+分红”模式,按股分红,保障农民持续稳定的林地收益权,构建新型林业经营合作体系。三是探索建立林地入股流转奖补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立奖励机制和政策,对入股流转农户、达到一定流转期限和流转面积并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实体经济的股份合作组织给予奖励补助。四是培育壮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发展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对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流转林地,允许不超过3‰林地用作林业设施用地。。五是支持发展绿色富民产业。加快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林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建成一批以现代林业园区为基础、以主导产业加工集聚区为核心、以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为特征的国家级林业产业示范区和省级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实施乡村振兴林业计划,建成一批以珍贵树为主导的“一村万树”示范村;以森林特色小镇、森林人家为主体的“两山”综合体;以林下经济、木本油料为重点的“一亩山万元钱”示范推广基地。大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森林生物质能源、森林生物制药、森林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休闲养生等绿色新兴产业。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碳汇进入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林业碳汇交易市场。

(五)深化林业流转机制改革,加强权益保护。一是全面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工作。明确经营权流转证可以作为办理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切实维护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开展林地经营权证试点。二是进一步扩大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范围。允许生态公益林和自留山以转让以外的形式(转包、出租、入股等)进行流转。流转的林地经自愿申请,可按照规定程序颁发《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三是健全林权流转交易平台。推进市、县林权交易平台建设,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将交易林权纳入政府招投标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林权交易制度,统一公开流转信息,规范林权交易行为。四是建立健全工商资本准入机制。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林业用地备案制度,流转后的林地不得改变林业用途,建立涉林企业信用记录。探索股份合作组织的工商注册登记。五是完善权益保护政策。推广使用承包、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加快推动林权流转地方立法,切实保护承包和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深化林业金融改革,增强金融支撑。一是创新林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对我省林业产业的融合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持续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全方位的金融产品支持。支持丽水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湖州衢州绿色金融改革实验区范围内的银行机构积极以森林生态建设、保护和利用为主要目标,研发多样化的林业金融产品,提供综合性林业金融服务。银行机构要结合林权的权能属性、绿色产业特点,加快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创新开发多品种、多模式的贷款产品,研究探索碳资产抵(质)押贷款,把森林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进一步完善我省森林保险制度,提升森林保险保障水平。二是建立林业金融定向激励机制和风险缓释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强监管正向激励政策运用,对于在林业信贷投入、林业金融服务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分支机构设立、新业务准入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开展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三是着力提供基础支撑。依托多级联网的林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流转、处置、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探索建立林业收储公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手段,加快建立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构建银林互通信息平台,健全林业信用体系。

(七)深化森林资源管理改革,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一是推进林木采伐与森林经营的有序衔接。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依法批准的经营方案,可优先安排森林采伐限额,积极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二是推进公益林科学经营。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原则,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严格管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保证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他等级公益林林地资源,科学适度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三是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有害竹木采伐清理。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竹子、自然灾害木及对主要保护对象生境造成危害的其他林木,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四是探索重要生态区位集体林政府收购试点。遵循自愿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位的集体林开展政府收购试点。五是推进森林公安和林业综合执法改革。根据《深化森林公安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健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现代警务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合森林公安、林政、种苗、森检、木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等多个内部机构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执法人员,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八)深化林业投入机制改革,强化监督与评价。一是建立健全林业投入机制。按照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财政支农政策改革要求,探索试点符合市场化需求的林业项目分类投资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贷担保、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林业,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林业投入机制。二是建立严格的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完善评价机制。

(九)深化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林业“最多跑一次”改革。一是完善“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办事流程,消除信息孤岛,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网上申请全面覆盖、数据资料全面共享。二是积极推进国家林业局委托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委托,由省林业厅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和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审批。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疫区管理制度。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厅进行核准。三是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力。按照“简政放权,减少干预,优化配置,有效管理”的原则,继续对林业行政权力进行减少、合并、下放、转移。四是实施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目录制度。未列入检疫目录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省内调运不再实施检疫。同时,从提升效能、优化服务入手,对社会关注度高和需要加强检疫的事项作出适当调整。

(十)积极构建林业生态文明制度。一是加强“一区两园”建设。对目前保护空缺或不完善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加快划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湿地公园,完善保护网络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深化落实公益林补偿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优先保障重要生态功能区;探索建立湿地生态补助制度。三是加大天然林资源保护。研究制定天然林资源停伐保护补助政策,落实停伐、管护措施。四是建立森林、湿地自然资源科学核算和评价制度。对森林资源实物量和价值量的存量及变量进行科学核算,推动建立森林资源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相衔接的综合核算体系。探索编制林地、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完善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五是健全生态破坏责任追究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以自然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损害情况为依据,清晰划分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人员责任,制定生态损害赔偿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大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破坏处罚制度。六是大力推进智慧林业建设。全面推进林业新技术和新设备应用,利用云计算、移动互联和大数据技术构建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智慧化监测和评价体系。

(十一)加快建设现代国有林场。一是进一步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健全国家所有、林业行政部门管理、林场依法保护经营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不同层级的管理模式。二是加强生态保护力度,研究出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底线。三是健全完善投入保障机制,改善林场民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国有林场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四是加快建设30个以上“生态保护优先、产业发展充分、基础设施完善、林区富裕和谐”的现代国有林场,通过示范引领,全面提升我省国有林场整体发展水平。

(十二)不断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化服务,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森林资源数量和技术鉴定、林权交易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机构和服务组织承担。探索森林消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护等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鼓励社会机构和组织参与林业基础设施投入。深化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积极推进林技推广方式方法创新。建立林业法务平台,组织林业法务专家队伍,为林业事务中的“热点”“疑难”案件会诊;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社会律师参与涉林案件调处。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深化林业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农业农村改革和创建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制定进一步完善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林业综合改革,将林业综合改革成效纳入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集体林业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林业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司法、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工商、法制部门,以及相关金融、保险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形成支持林业综合改革发展的合力。

(十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林业综合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宣传报道致富能人和带头人,收集提炼改革典型经验、做法,充分运用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营造有利于林业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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