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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全国首部新修订林木种子管理法规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2  

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是国家新《种子法》颁布实施后,首个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擅自向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子资源保护地引进外来物种,将处1万到5万元罚款。

 

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和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为防止云南省林木种质资源无序外流和外来不适宜本省生态区域种植的种子在本省推广种植,《条例》明确,从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省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报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登记;林木种质资源引进后,应当在引进地的县级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开展引种试验;引种成功需要推广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对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的引种试验、推广使用等实施跟踪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条例》规定,应建立品种退出制度,审(认)定通过的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擅自采集林木种质资源最高罚5万

《条例》指出, 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子资源保护地擅自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或擅自向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子资源保护地引进外来物种的;或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采矿或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狩猎、放牧、开垦、烧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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