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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准入条件。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自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加大以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和扶持。根据当地实际以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必要的资助,或以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市区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合伙经营的,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按期还款的,可申请享受50%的政府贴息(展期不贴息)。
  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给予补助。市区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新兴办家庭农场、养殖场或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经农业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园区创业。大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校技术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允许进入科技园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进行创业,并在创业营业用房和政策扶持等方面,享受留学人员同等待遇。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实施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助政策。充分发挥我市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骨干企业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我市现行就业促进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市区自2009年起3年内,对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核准后,可享受以下补助政策。
  对接收人数10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对接收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按照金华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7〕57号)精神,围绕“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目标,扎实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职工作,2009年选聘820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对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中享受政策优惠。
  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和卫生工作。积极引导专业对口、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院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工作。根据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岗位需求和新增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情况,进一步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全市2009年计划招聘12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和农村社区卫生医疗工作。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优先招聘高校毕业生。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除特殊情况外,均应优先面向高校毕业生。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建立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有针对性地选择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建立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今明两年全市争取建成50家左右见习基地,并组织回原籍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6个月至1年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当地政府对见习单位按照最低工作标准50%给予补助,实行先发后补原则。
  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政府应安排相应的资金给予一定的技能培训补助。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市区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每人不超过600元的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专科以上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市高级技工学院或本市范围内有相应资质的技工学校参加为期一年的技能培训,市区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取得与我市制造业产业相关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50%的培训费补助,培训后在本地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100%的培训费补助。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人事劳动部门要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人事关系代理等“一条龙”服务。相关部门要深入校园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实现灵活择业、自主创业和基层就业。
  各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面向各类用人单位,征集高校毕业生需求岗位,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开展对接交流活动。2009年全市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针对高校毕业生征集100000个以上的就业岗位信息,通过公益性招聘、网络招聘、专场招聘等方式,提供岗位对接和相关就业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鼓励其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市区对成功介绍本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市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强化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实施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对经认定的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纳入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毕业后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当地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组织,要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免费提供就业推荐、人事档案管理、人事关系代理等服务,并组织其优先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促进就业的活动。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策引导,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具体措施。市政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各县(市)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政府指导与市场运作结合,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主要通过市场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和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就业的先进典型、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典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关于市区的财政资助项目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各县(市)可另行制定相应政策或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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