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招才局、财政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才局、财政局,金义都市新区招才局、经济发展部,市有关单位:
为推动“双龙计划”有效实施,特制订《金华市“双龙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招才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4日
金华市“双龙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市“双龙计划”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推进项目更好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创业创新领军团队和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43号)和《关于印发<金华市“双龙计划”科技创业创新团队引进实施办法>和<金华市“双龙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2013〕14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扶持以具体项目为载体,支持周期为5年,周期内资助与管理遵循“目标考核、动态评估”原则。
第二章 落户要求
第三条 经批准列入金华市“双龙计划”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须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创业类项目应完成工商注册,创新类人才应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到1年。逾期未办理手续的,取消资助资格。
第四条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要与原项目申报书内容相符,团队带头人或项目申请人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创办的企业(企业总部)在工商注册登记有效存续期内不能搬离金华。
第五条 创新领军人才(团队)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5年以上服务协议(合同),每年在金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诚实申请、科学管理、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应用于企业科研和人才激励经费。
第七条 资助资金一般三年内拨付。三年期满,项目投入按预期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良好的,申请期可延长至五年。(贷款贴息、场租减免和升级申请,限于三年内)
(一)领军人才(团队)创业项目
1、第一期可申请总资助额的40%。
企业在工商注册完成、税务登记完备、工作场所落实、设备人员到位,且符合开办其他必备条件后可提出资助申请;
2、第二期可申请总资助额的30%。
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企业应缴纳税收总额(含减免部分)达到第一期已拨付资助资金额,且后续发展趋势良好的,可提出资助申请。
3、第三期可申请总资助额的30%。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销售收入、税收达到达产水平,其中应缴纳税收总额(含减免部分)达到已拨付资助资金额,且后续发展趋势强劲的,可提出资助申请。
(二)创新领军人才(团队)
创新领军人才个人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可在入选文件公布且人才实际到岗工作一个月后提出申请。
创新领军人才科研项目在入选文件公布后,申请人须与当地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内项目目标应与“双龙计划”申报书相符。科研项目资助分三期拨付:
1、第一期可申请科研项目资助额的40%。
领军人才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且符合实际到岗工作要求的,可提出资金申请。
2、第二期可申请科研项目资助额的30%。
科研项目正常实施1年以上,后续发展趋势良好,并通过专家(中期)评估的,可提出资助申请。
3、第三期可申请科研项目资助额的30%。
科研项目研发目标基本完成,并通过专家评估,人才作用发挥良好,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明显的,可提出资助申请。
(三)贡献突出或发展潜力大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资助资金拨付进度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 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在三年内作出较大税收贡献的,上年度销售收入和缴税额达到《金华市“双龙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经税务部门确认,可提出升格资助申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资助资金由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或创新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于每年3月30日、9月30日前向落户区招才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如实填报《“双龙计划”资助资金申请表》,按照要求准备有关证明材料。符合升格资助的项目,由所在单位填写《“双龙计划”升格资助申请表》后,一并报落户区招才局。
第十一条 落户区招才局组织区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双龙计划”领军人才(团队)创业创新人才到位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审核,出具审核同意意见,与资金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招才局。市招才局、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落户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提出资助资金拨付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政策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义都市新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规定。
本办法由市招才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