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助推“赶超发展,浙中崛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创业创新领军团队和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支持领域
在电子信息、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智能化制造、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重点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面向全球引进并支持一批海内外科技领军人才领衔的,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创业创新团队。
二、对象与条件
(一)科技创业团队
1.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具有自主创业经验或在国际著名企业、高校、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3年以上,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状况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3.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持续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在公司拥有股权,能稳定合作3年以上,团队核心成员须有1/2以上全职在金工作;
4.团队在金华注册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0万元,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二)科技创新团队
1.团队带头人应取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金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重点引进国内外一流科学家、国际科研大奖获得者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高级职务者;主持过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专家学者;
2.团队在相关研究领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外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学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3.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人数不少于60%,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能稳定合作3年以上,团队核心成员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正式工作合同,1/2以上全职在金工作。
特别优秀或紧缺急需的创业创新团队可适当放宽条件,申报时需说明理由。
三、引进程序
1.申报受理。金华市领军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负责发布年度引才公告,申报团队到指定网站下载填报《金华市“双龙计划”科技创业团队申报书》或《金华市“双龙计划”科技创新团队申报书》,同时提供团队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工作(创业)经历、资质证明、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落户地或意向落户地专项办。
2.资格初审。由各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办牵头,负责对申报团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有关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等进行评估,确定推荐名单上报市专项办。市专项办根据申报团队性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核和初步遴选,提出初审入围名单。
3.专家评审。由市专项办分创业、创新两类,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入围团队进行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答辩),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分类推荐意见。
4.审批公示。市专项办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提出拟引进团队名单和资助档次,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经审定的拟引进团队,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四、扶持政策
1.根据评审结果,给予特别支持团队(A类)2000万元,重点支持团队(B类)1000万元,优先支持团队(C类)500万元的奖励资助。资助经费的25%可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激励等,75%可用于科研设备购置、项目研发、科研交流等。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创业团队在项目落户(企业注册)并运行正常一个月后,创新团队在核心成员实际到岗工作后可申请拨付40%,以后再根据考核评估情况,第二期拨付30%、第三期拨付30%。对特别优秀或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团队,经考核评估,可一事一议。
2.优先推荐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申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工程、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考虑其研发生产的产品。
3.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可按照《金华市领军人才服务保障办法》,在住房保障、医疗保健、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组织领导
1.市专项办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双龙计划”科技创业创新团队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牵头组织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宣传推介、咨询联络、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政策兑现、人才服务等工作。落户地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意向洽谈、团队落户、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2.本办法所指科技创业创新团队为我市企事业单位从金华市域外引进的团队,不含金华市域范围内交流的团队。
3.本办法涉及的资助经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落户地分级负责,落户市区(含婺城、金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落户县(市)的,根据各县(市)引才政策,由当地财政承担。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