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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百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6  

               金华市"百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

                              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百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简称“农民培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金华市农民培训项目与资金管理,特制定《金华市“百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体制。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农民培训自主管理体制,农民培训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等涉及农民培训工作的标准、规范、要求等各区自定,市、区农民培训工作各自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培训类别。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培训包括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和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是指对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各类人才进行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和学历提升培训,分为普通班、精品班、高端班。转移就业培训是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由人力社保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试发证。农民素质提升培训是指为全面提升农民素质开设的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科普知识、形势政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培训;根据培训主办方不同,农民培训分为市直班、区办班和合作班,分别由市农培办、区农培办、合作方共同主办并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培训的组织方式、培训目的不同,农民培训可分为班级化管理的培训班、农民大讲堂、学历教育、考证培训、师带徒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

第四条  资金用途。农民培训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农民培训学员学费和改善培训基地办学条件,组织开展面向农民的宣传教育活动。享受农民培训资金补助的学员,要求为直接服务于“三农”的金华市户籍人口,重点为金华市农村户籍人口、2000年以后市区村改居的城市户籍人口和转为非农户籍人口的被征地农民、农民培训工作管理人员、培训师资、农村工作指导员等。如有户籍在市区范围外的学员要求参加培训并享受补助政策,培训基地需向培训主办方申报。全日制学校在校生不享受补助。按照“以政府补贴为主、农民少量分担”的筹集原则,转移就业考证培训要求学员承担部分培训费。转移就业培训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财政补贴,同专业、同等级考证培训只享受一次财政补贴,特殊情况需在开班前向培训主办方申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不受此限。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培训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市农民培训资金补助。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审核、实施、验收考评

第五条  项目申报。每年年初,市农培办组织培训基地、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开展培训项目申报,经过审定后纳入市直农民培训项目计划。要利用网络报名等多渠道进行培训需求调查,组织培训生源。

第六条  项目立项。市直农民培训项目计划由市农培办发文立项。市农培办在下达计划前,应事先和财政确定年度计划的补助资金预算。

第七条  项目审核。可以通过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提升培训质量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原则上都要进行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委托金华农民学院进行。培训基地须在开班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金华农民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开班。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的相关规定要求,由金华农民学院提出,报市农培办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培训基地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天后允许开班,按金华农民学院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市农民培训项目制管理要求实施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第九条  项目验收考评。市农培办要对市直农民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区农民培训、金华农民学院年度工作进行考评。市农培办根据考评验收结果,提出对各区、金华农民学院、培训基地的农民培训资金补助意见。区农民培训项目的验收由区农培办负责,验收结果报市农培办、市财政局。

             第三章  补助标准与拨款程序

第十条  补助人数认定。对列入金华农民学院项目审核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按完成考试学员人数补助;对未列入金华农民学院项目审核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按农培办认定的实际有效参训人数补助。所有培训班补助人数不得超过培训补助名额。转移就业考证培训、学历教育凭证补助,金华农民大讲堂按期次补助。转移就业培训学员年龄要求18-50周岁,需考证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学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一条  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补助标准。

(一)班级化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补助标准。列入金华农民学院项目审核的初级农村实用人才普通班、精品班培训项目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学员每课时8元、12元,市农培办确定需纳入金华农民学院审核考试的培训项目,最终因故未完成的,按此补助标准的70%补助。初级农村实用人才高端班培训补助标准及中级、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的性质及项目审核情况,由市农培办确定。对参加农业类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补助标准参照同类同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考试发证费按成本给予补助。对需要安排住宿的培训,金华市范围内按实际住宿人数天数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120元,金华市以外按实际住宿人数天数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200元。

(二)学历教育培训补助标准。学历教育补助标准为: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不超过学费的70%,且大专学历最高不超过每人4000元,本科学历最高不超过每人7500元,研究生学历最高不超过每人1.5万元。

(三)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补助标准。对符合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建管要求、完成农民培训任务的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根据考评结果,给予每个实训基地2-6万元补助,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农民素质提升培训补助标准。农民素质提升培训主要采用大讲堂形式进行。金华农民大讲堂分普通大讲堂和特种大讲堂两类。普通大讲堂每个期次授课时间一般不少于90分钟,每期培训学员人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少于60人。金华农民大讲堂补助标准每个期次一般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由市农培办根据成本确定;特种大讲堂是指通过广电、报纸、网络、移动通信等形式开展的农民素质提升培训,补助标准通过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  转移就业培训补助标准。由人力社保部门考试发证的转移就业培训,每期培训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培训基地依照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补助标准收费,市农培办补助标准为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制定补助标准的80%,其余20%由学员承担;由其他部门负责考证管理的转移就业培训,课时及培训管理参照相关部门规定要求,补助标准不高于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求学员承担部分学费。对列入市农民培训计划、不参加培训只考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给予考证合理收费全额补助。

第十四条  金华农民学院项目补助标准。市农培办对金华农民学院项目年度补助金额=列入金华农民学院审核考试的学员总人数×90元每人×市农培办对金华农民学院年度工作考评确定的系数。金华农民学院项目含市农培办委托金华农民学院承担的农民培训教学管理各项工作,包括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监管和评价考试等。对不列入项目实施方案审核,仅委托进行培训监管的培训项目,按监管的培训项目每个参加考试考生25元补助。市农培办对金华农民学院年度工作考评办法由市农培办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其它培训项目补助标准。农民培训技能比武、组织农民赴外地培训、师带徒培训、宣传广告、促进农民创业和转移就业等其他农民培训项目补助标准,由市农培办与市财政局商定。对金华农民培训网、农民培训软件开发维护费、课题研究等其他项目经费,补助标准通过合同确定。

第十六条  区培训项目补助标准。年初与市财政局商定市对区年度补助资金额度,年终根据市对区农民培训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进行结算。市对区农民培训项目补助金额年终结算计算办法为,市对某区培训项目年度补助金额=市当年度可用于拨付给三个区的培训专项经费总额×某区该年度培训经费拨付额占三个区的比重×市对该区农民培训年度工作考评确定的系数。市对区农民培训年度工作考评办法由市农培办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申报。培训项目完成后,承办市直培训项目的培训基地、金华农民学院、区农培办,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单位文件形式向市农培办提出农民培训资金补助申请,同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市农培办将市级农民培训资金安排意见报金华市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要求拨款的函,并提供项目总体验收抽查考评等资料。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局资金专户和市直相关单位。市直培训项目补助、市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补助、金华农民学院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培训基地、金华农民学院。

                    第四章 培训基地管理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培训基地实行资质认定制,由市农培办负责组织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允许承担市农民培训项目和农民大讲堂项目。

    第二十条  动态管理。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对培训基地认定一次,每次认定的有效期为二年。期间可以根据培训基地的情况及培训工作的需要,对培训基地进行调整。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除名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制管理要求。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实施,项目制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区农民培训年度计划及相关资料,须及时报市农培办备案,以便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市农培办要对市、区农民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及培训基地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市农培办每年要对培训基地培训质量、学员考勤、学员意见、学员就业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与监管。市农培办及金华农民学院、培训基地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农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市农培办要设立举报电话,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市农培办要每年对区农培办、金华农民学院工作进行考评,未达要求酌情扣减补助经费,工作突出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作假、冒领、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农民培训资金等违法违规获取的农民培训资金,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实行,原《金华市本级“百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金市财农〔2010〕141号)、《关于印发<金华市直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市财农〔2012〕140号)、《关于开展农民大学生培养工作的通知》(金农培办〔2012〕7号)中的补助标准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区农培办可参照执行。区自行制定的农民培训相关规定不能违反本文件要求。区下达的农民培训相关文件须报市农培办、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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