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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修复退化湿地
开展湿地修复。采取近自然措施,增强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修复能力。重点开展生态功能严重退化湿地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组织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项目。
加强重大战略区域湿地保护和修复。重点开展长江、黄河、京津冀等区域湿地保护和修复,实施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
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严格保护红树林,逐步清退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等开发性生产性活动。科学开展红树林营造和修复,扩大红树林面积,提升红树林生态功能。
第三节 加强湿地管理
完善湿地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发布重要湿地名录,制定分级管理措施,推动政府与社区、企业共管。
统筹湿地资源监管。探索建立湿地破坏预警系统,制定湿地保护约谈等管理办法,加强破坏湿地行为督查。开展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治理成效等专题监测。
第六章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保护野生动植物”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构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监管体系,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
第一节 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
抢救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开展物种专项调查,实施大熊猫、亚洲象、海南长臂猿、东北虎、中华穿山甲、四爪陆龟等48种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抢救性保护。划定并严格保护重要栖息地,连通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面积增长10%。构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和鸟类迁徙路线监测评估体系,在鸟类迁徙路线设立保护站点,开展鸟类环志工作和志愿者护飞行动。优化救护机构布局,提升收容救护设施水平。支持建设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源繁育基地和遗传资源基因库,开展大熊猫、普氏野马、麋鹿等15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野化放归。防范和降低亚洲象、熊、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风险,对局部地区种群数量偏大、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野生动物,在科学评估基础上,有计划实施种群调控。严禁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加大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力度。
保护繁育珍稀濒危野生植物。构建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调查监测与评价体系。开展50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抢救性保护。开展谱系清晰、多样性丰富的极小种群物种野外回归试验。对分布极度狭窄、种群数量稀少或生境破坏严重的100种植物,开展迁地保护和最小人工种群保留。在自然保护地外划建一批原生境保护点。完善35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研究中心。建设国家重点保护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加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人工培植。
第二节 保护生物多样性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施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制修订人工繁育、人工培植、分类管理、标识管理、罚没物品处置、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可持续采集等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建立多部门信息交流与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互联网犯罪监管执法。
严格进出口管理和执法。依托《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框架,强化与国际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联盟成员单位合作,形成来源国、中转国、目的国全链条打击新格局。改扩建罚没物品储藏库,完善野生动植物鉴定体系。
强化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和防控。建设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站和检测中心,提升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防控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野生动物疫病本底调查。建设国家野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调查中心、野生动物生物样本库、病原体保藏中心。出台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分病种应急处置指南,推进防控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制定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置标准。
第三节 加强外来物种管控
完善预警体系。布局林草外来物种监测站点,开展外来物种风险调查评估,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建立防控体系。组织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防控指挥和应急处置系统。推进部门间外来入侵物种重大生物灾害或疫情检疫执法联动机制,严格外来物种审批和管控。
提升防控能力。建设国家级外来入侵物种预防控制重点实验室,完善快速检测技术,研发实用先进防治药剂和器械。健全外来物种管控配套法规。
第七章 科学推进防沙治沙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快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
第一节 加强荒漠生态保护
划定封禁保护区。将规划期内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
提升封禁保护能力。加强管护站点建设,完善封禁警示、巡护监测等基础设施,定期开展保护成效监测评估。
第二节 推进荒漠化综合治理
推进重点地区防沙治沙。科学规划边疆地区、沙尘源区、江河流域等重要区域防沙治沙,坚持以水定绿,工程、生物、封禁措施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综合治理。加大沙漠周边及绿洲内部、沙区工矿企业、交通道路、居民点等重点地区防沙治沙力度。
建设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在不同沙化类型区,建设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完善创新政策、机制,推广治沙技术和模式,引导治沙产业发展。
提升沙尘暴灾害监测能力。提升沙尘暴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决策指挥、灾情评估等沙尘暴应急监测能力。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三节 推进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
加大植被保护与恢复。严格保护石山植被,科学封山育林育草、造林种草、退耕还林还草,治理水土流失,提升植被质量。
开展石漠化治理。推广优良树种草种、困难立地造林种草技术、生态经济型综合治理模式。适度开展以坡改梯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合理配置小型水利水保设施。
第八章 做优做强林草产业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重要指示精神,发挥林草资源优势,巩固生态脱贫成果,做优做强林草产业,推动乡村振兴。
第一节 巩固拓展生态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深度融入乡村振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林草特色优势产业打造成县域支柱产业。推动生态扶贫政策、工作体系与民生改善、乡村治理平稳有序衔接,保持帮扶人才队伍稳定。
巩固脱贫成果。支持脱贫地区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开展林草基础设施建设,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支持各类自然保护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吸纳本地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建立稳收益不返贫长效机制。
第二节 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推进产业升级。发展国家储备林新型产权模式、经营模式。发展油茶产业,创制高产稳产高抗油茶良种,推进低产油茶林改造。发展竹产业,推动竹林培育、竹材加工、竹文化旅游。发展花卉产业,做强花卉种植业,发展花卉加工业,培育花卉服务业。发展林草中药材,推动产业标准化绿色化发展。发展牧草产业、草坪业、草种业,打造优质草种繁育和饲草种植基地。发展国家级特色林草产品优势区和示范园区,培育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
培育产业新业态。发展生物质能源、生物基材料、天然香料和沉香、木竹结构建筑和木竹建材等新兴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培育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生态观光、自然教育等新业态新产品。积极发展林草循环经济,打造“生态+”“互联网+”等产业发展新模式。
做强传统产业。推进木竹材精深加工,巩固提升人造板、木地板、木家具等传统优势产业。支持经济林、木竹材加工、林产化工、制浆造纸等产业绿色化数字化改造,推广节能环保和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强产业品牌建设与保护,形成林草品牌体系。办好国家级林草产业重点会展。
第三节 提升林草装备水平
推动林草机械化技术研发。加快研发全地形行走专用底盘、高效造林种草机械、高性能木竹采运机械、林果采收机械、木竹加工智能机械、森林草原防火机械等关键技术,切实解决林草保护发展存在的“无机可用,有机难用”问题。
提升林草机械化装备水平。推进营造林、种草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火、林果采收、牧草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家具、人造板生产全过程智能化。开展林草生产机械化试点示范。
第九章 加强林草资源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行林长制,强化监督管理,实施综合监测,开展成效评估。
第一节 全面推行林长制
压实生态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省、市、县、乡等分级设立林长,草原重点省区建立林(草)长制。健全林长制工作机构。各级林长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落实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区域重点难点问题。
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设立林长制考核指标,重点督查考核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节 加强资源管理
严格资源管理。落实林地分级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占用公益林、天然林和蓄积量高的林地,强化林地定额5年总额控制机制。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严格管理超载过牧、违规放牧等行为。实施湿地负面清单管理,强化自然湿地用途监管。对自然保护地内人为活动实施全面监控,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规范采伐管理。落实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管理制度,强化对限额执行和凭证采伐的监督检查,深化告知承诺制等便民举措,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第三节 强化资源监督
强化森林督查。持续开展“天上看、地面查、网络传”的森林督查,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重点违法领域问题的监管,强化森林督查制度化、规范化。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开展打击涉林草违法专项行动。坚决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荒漠、自然保护地,及毁林毁草开垦等案件。
第四节 综合监测评估
构建综合监测体系。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建立国家地方一体化管理的林草综合监测制度和“天空地网”一体化的技术体系,健全监测评价标准规范,整合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沙化、石漠化综合监测。
实施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以国土空间一张图为基础,构建林草资源一张图。开展第十次森林资源清查等专项监测,每年公布林草资源及生态状况白皮书。开展林草突变图斑实时监测预警,辅助监督执法,应对突发事件。
加强支撑能力建设。设立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中心,统筹林草监测技术力量,提升综合监测数据采集和信息核实能力。探索新技术应用,研建基础数表。
第十章 共建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体系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源头管控”“科学施救”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加强与应急、公安、气象等部门协调配合,一盘棋共抓、一体化共建。
第一节 健全预防体系
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林草部门认真履行防火责任,林草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项防火措施。开展林草、应急、公安等部门联合督导预防,建立约谈问责机制。
提高预警能力。综合利用“天空地”各类监测手段,提高主动掌握火情能力。强化与应急、气象部门间会商研判、预警响应、信息共享等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国家和省级防火调度管理平台。强化东北、西南防火重点区域雷击火监测。
管控野外火源。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在重点地段配置宣传警示、检查管控设施,推广“防火码”。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科学开展计划烧除。
第二节 加强早期火情处理
强化早期火情处理。推行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瞭望员火灾预防的“探头作用”。坚持队伍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推行购买服务机制。
推进专业队伍建设。健全防火组织体系,加强重点火险区域专业防扑火队伍建设,配备标准化营房、大中型防灭火机具等设施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动机制,提升应战能力。
第三节 提升保障能力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全国林草防火标准体系。加大火险防范、火源管控、火情监控等方面重点设施建设。完善防火应急道路网络,提高林区、牧区通信保障能力,科学建设防火隔离带。提高防扑火物资储备设施覆盖范围,配备必要专业车辆。建设林草航空护林站点,组建无人机队。
提升重点区域综合防控水平。开展大兴安岭防灭火标准化体系建设。防火综合治理项目优先布局东北、西南等重点林区、边境林牧区、自然保护地、城镇周边、重要设施等关键区域。
第四节 抓好安全生产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研究出台林草安全生产指导性意见。建立安全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编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林草系统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监管队伍和一线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章 加强林草有害生物防治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遏制林草重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提升有害生物防治能力,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第一节 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攻坚行动
实施精准防控。对全国松林分布区域实行分区分级管理,加强浙江、江西、广东、重庆等重点省市和秦岭、黄山、泰山、三峡库区等重点区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集中攻坚。强化古树名松和重要地标性景观松树保护和抢救性治疗。实施疫区松林抚育改造计划,定点集中除治疫木。实施松材线虫病防治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到2025年,消灭黄山、泰山疫情,全国疫情发生面积和乡(镇)疫点数量实现双下降,县级疫区数量控制在2020年水平以下,疫情快速扩散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加强监测管控。实行疫情防控目标责任书制度。推进疫情监测防控网格化管理,开展疫情监测、山场封锁、疫木清理和无害化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实施防控成效评价和灾害损失评估。建立健全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严格检疫执法。全面加强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定人、定责、定时间、定标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疫情传播阻截,加强违法违规加工利用和非法调运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查处。
第二节 强化林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
实行网格化监测预警。推进松毛虫、美国白蛾、天牛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区域联防联治和社会化防治。研发立体监测和大数据预报、植物检疫等综合管理平台。
强化防治减灾。开展检验鉴定、检疫封锁、检疫监管和除害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指挥调度系统和飞机防治质量监管系统。建设和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落实考核评价制度。
推广技术应用。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生态调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加快现有技术的组装配套和科研成果转化。
第三节 加强草原有害生物防治
提升监测水平。建立健全鼠、蝗虫、草地螟等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站点网络体系。建立支撑草原有害生物风险管理的全要素数据资源体系。
强化灾害预防和治理。开展草原有害生物治理,强化重大灾害综合治理。推进遥感监测、灾害智能判读、大数据分析预测、生物制剂等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建立省、市两级区域性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库。
提升科技支撑。开展草原鼠虫害绿色防治技术和区域性草原鼠害应急控制以及长期治理技术的试点示范。开展重大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建立和完善防治技术产品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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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深化林草改革开放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正确改革方向”“保生态、保民生”“力争实现新的突破”等重要指示精神,盘活集体林地资源,健全国有林场经营机制,理顺国有林区资源管理体制,推动各项改革系统集成高效。
第一节 深化集体林权综合改革
放活集体林经营处置权。通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林业生产行为,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和鼓励林业经营者实行可持续经营,将依法自主经营落实到位。编制实施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规划,推动提升集体林质量。依法依规区划界定公益林,调整优化保护区域布局和保护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林权流转、担保、贴息、分红等机制,加强产权保护,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增加农民产业增值收益。拓展集体林权权能,鼓励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探索创新“生态银行”、地役权机制。健全林权综合服务平台。
开展林业改革综合试点。在森林资源管理、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林业金融创新等领域进行探索,在项目安排、人才培养、政策机制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节 完善国有林场经营机制
激发发展活力。巩固和扩大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守住森林资源安全边界,研究推进绿色发展的政策,建立健全职工绩效考核机制,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建立资源分级监管机制,引导支持社会资本与国有林场合作利用森林资源。
推进绿色转型。培育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加快大径级林木、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推进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融合发展,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绿色低碳产业。打造不同类型示范林场。
加强基础建设。推进管护用房、道路、环境整治、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拓展人才引入渠道,强化职工培训。
第三节 推动国有林区改革发展
健全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坚持国有林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定位,理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出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编制资产清单。完善森工企业负责人任期森林资源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
加强森林保护和经营。建立覆盖全林区的森林资源管护体系,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推广先进技术手段应用,创新管护机制,提升管护水平。严格天然林管护,科学安排人工商品林生产。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建立森林经营绩效奖惩机制。
保障改善民生。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通过增加管护岗位、发展特色产业、鼓励自主创业等途径,妥善安置林区职工。鼓励林区发展生态体验、冰雪旅游、林特产品加工等绿色产业。不断改善林区职工生产生活和居住条件,将国有林区供电、饮水、道路、管护用房建设等纳入国家支持范围。
支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发展。推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建立公益类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集团公司内设机构及二级法人机构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和考核制度。推动经济转型,发展接续产业。
第四节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健全林草国际合作体系。推动双边务实合作,加强多边对话交流,深化与有关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加强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深入推进区域机制交流合作。重点支持国际竹藤组织和亚太森林组织发展。推进林草民间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国际履约。加强国际公约谈判,全面履行涉林草国际公约责任与义务,推动林草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强化国际公约履约支撑,建立健全履约部际协调机制,加强林草履约和国际合作示范基地建设,深化国际公约履约和国内林草改革发展工作融合机制。配合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主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继续推进“全球森林资金网络”等办公室落户中国。
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推进生态协同保护与灾害防控合作,共建跨境跨流域自然保护地、生态廊道,深化与陆地邻国开展边境森林草原防火合作,加强野生虎、豹、亚洲象等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合作,推动候鸟栖息地及国际迁徙路线保护,深化大熊猫、朱鹮等特有物种保护科研合作。推动荒漠化防治、湿地恢复等领域生态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提升林草对外贸易水平,建设国际木材集散中心、木材加工产业园区和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基地。引导林草绿色投资,支持和培育国际竞争力强、市场占比高的国内跨国企业。鼓励和规范林草企业境外投资。
第十三章 实施区域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示范项目
在黄河、长江、青藏高原等重大战略区域、重点生态区位,聚焦重点、统筹资金、形成合力、系统治理,科学布局和组织实施一批区域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示范项目。
第一节 黄河及北方防沙带示范项目
聚焦祁连山、秦岭、贺兰山、黄土高原、黄河三角洲等黄河上中下游,以及京津冀、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天山等重点防沙区,实施31个区域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示范项目。
第二节 长江及南方丘陵山地带示范项目
聚焦横断山区、长江上中游岩溶石漠化地区、大巴山区、三峡库区、洞庭湖湿地、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等长江上中下游,以及南岭、武夷山、湘桂岩溶石漠化地区等,实施25个区域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示范项目。
第三节 青藏高原等重点生态区位示范项目
聚焦青藏高原、东北森林带、海岸带重点生态区位,实施10个区域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示范项目。
第十四章 完善林草支撑体系
加强林草支撑体系建设,夯实发展基础,全面推进林业草原国家公园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推进林草碳汇行动。围绕森林蓄积量2030年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目标,科学开展植树造林、森林保护与经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加强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与木竹材料替代,减少碳排放。开展林草碳汇计量监测评估,做好服务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进展评估与更新等技术支撑。深入研究森林、草原、湿地等陆地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及实现路径。积极参与国家碳市场制度建设,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草碳汇项目开发建设,指导开展林草碳汇项目开发交易和碳中和行动。
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提高森林、草原、湿地生态补偿标准,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研究设立国家公园基金。协调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推进上下游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应用机制。开展林草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形成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探索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方法,推动核算结果在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损害赔偿、经营开发融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方面应用。探索绿化增量责任指标交易,合法合规开展森林覆盖率等生态资源权益指标交易。推进林草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第二节 推进法治建设
健全林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湿地保护法等立法进程,完成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开展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及时跟进出台相关配套制度。
建设高效的林草法治实施体系。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完善法治工作机构参与决策机制,实现审核关口前移,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坚持依法行政,编制发布权责清单。推动在市、县两级组建林草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林草行政执法职能,推进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执法经费、资源、装备向基层倾斜。建立健全林草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推行统一执法文书,提高执法质量。
第三节 强化科技创新体系
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化提升林草长期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平台。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鼓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开展成果奖励、薪酬绩效、职称破格评定改革试点。
加强基础研究。加强林草重大战略研究。推动生物育种、林草培育、湿地修复、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前沿引领技术基础研究。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健全林草高质量标准体系。
实行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健全“揭榜挂帅”机制,聚焦林草种源、松材线虫病防治、雷击火监测、油茶采收机械等“卡脖子”技术,集中攻关,创新入榜项目库、人才甄别、过程管理、成果评鉴等组织形式。
第四节 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协调争取将林业草原保护发展作为中央和地方财政重点支持领域,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造林种草、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等政策。各级林草机关坚持“过紧日子”,资金项目向基层一线倾斜。
构建多元化融资体系。丰富国家储备林、油茶、竹产业等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运用减免税费、贷款贴息等政策优惠,支持生态保护修复PPP项目建设。
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年度生产计划直达到县、上图入库,重点支持区域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项目,推动试点示范建设。中央资金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实施差别化补助政策。落实放管服要求,地方项目原则上由地方为主决策实施。
第五节 加强生态网络感知体系建设
加快林草大数据管理应用基础平台建设。以遥感、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林草综合监测数据为基础,建成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实现林草资源监督管理、预警预测、动态监测、综合评估等多功能,提升林草资源管理水平,推动实现多维度、全天候、全覆盖的监管监测工作目标。推进陆地生态系统碳监测卫星技术应用。
形成林草资源“图、库、数”。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重大生态工程等监测数据和森林草原防火防虫、沙尘暴预报等防灾应急数据集成开发,形成林草资源“图、库、数”及智慧应用,实现林业草原国家公园重点领域动态监测、智慧监管和灾害预警。建设一批信息化试点示范。
第六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支持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杰青、优青等国家级人才培养,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推进科技人才梯队建设。
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县乡级林草工作力量,优化基层林草场(站、所)人员配置,建设标准化乡镇林业工作站。选派科技特派员下乡入企,遴选基层科技推广员,支持基层科技人才培养。稳定生态护林员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基层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改善基层人才生活工作待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国有林区定向培养人才。
提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加强干部培训顶层设计,强化统筹管理,围绕国家战略和林草中心工作,提升培训实效。建设务实高效的林草施教体系,完善特色培训教材,建设区域示范培训基地。深化涉林涉草院校共建工作,加强学科专业、规划教材、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推动林草院校突出特色,主动对接林草新职能新定位,服务行业人才需求,培养大规模高质量多层次优秀人才。
第十五章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上下一心、协同推进,形成林业草原国家公园融合发展的强大合力,确保规划落地生根、顺利实施。
第一节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推动全国林草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规划实施的各领域和全过程。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规划实施的方向引领和政治保障,强化政治机关意识,站稳国家立场,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高质量完成党中央交给林草部门的任务。坚持包容合作、共享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合力解决林草保护发展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问题。
第二节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建立以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为基础,以林草保护发展规划纲要为统领,以林草专项规划为支撑,由国家与地方规划共同组成的林业草原国家公园融合发展规划体系。建立规划衔接协调机制,确保林草各级各类规划在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方面协调一致。落实规划实施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制定责任清单,将规划目标任务纳入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将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林长制考核。
第三节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宣传主阵地建设,大力学习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弘扬优良传统,讲好林草故事,传承林草精神。加强自然生态国情宣传,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等作为普及生态保护知识的重要阵地,依托植树节、世界湿地日、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和提升信息公开、新闻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工作。选树先进典型,激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身林业草原保护发展,全民共建、全民共享、全民受益,凝聚起建设美丽中国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