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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该咋罚?(江西省以案说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7/23  

前不久,江西省某县纪委对县林业局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问责,县城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站长吴某某因实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不完整,致使违章建筑发生,构成失职违纪,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对执法工作督促不到位,给予戒勉谈话。处理结果出来后,在该县林业系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基本案情】

  2015年初,县城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县女儿田居委会村民张某某在省道317朱坛埠加油站后挖山,开挖山体130平方米,县林业局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3900元。

  2016年底,县城区控违领导小组接到举报称,张某某在开挖的山体处建起了三层的违章建筑。为此,县纪委介入调查,调查认定林业部门行政处罚罚款执行完毕,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有执行,行政处罚不完整,构成失职违纪。

  【思考与警示】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要完整。《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10元至30元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对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原状是主责,罚款是副责。该案中,只执行了副责,没执行主责,行政处罚不完整。纪检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行政处罚的主责没执行是造成违章建筑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依规对林业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二、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实施要规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是一个完整条款,在实施处罚时要完整规范,不能有取有舍、避难就易。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写要规范。有些处罚决定书把罚款副责写在前面,限期恢复原状的主责写在后面;有些只有罚款副责,没有限期恢复原状的主责;有些主责只是简单地套用“限期恢复原状”的法律条文,没有具体的期限,限期成了“遥遥无期”。

  2.限期恢复原状行政处罚要规范实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时,不能只执行副责(罚款),而对主责(限期恢复原状)不管不问。目前,在江西山区林业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限期恢复原状行政处罚基本都没有执行,究其原因,有的说在南方地区山高坡陡,破坏后恢复原状不可能;有人说改变林地用途后建筑物的拆除林业部门没有执法权,根本执行不了。但林业部门在实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时不能因为难执行而忽视了行政处罚的完整规范,对逾期不履行限期恢复原状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探索】

  问责事件出来后,县林业局对全县林业行政执法执行进行了集中自查与检查。经与县纪委、检察院、法院、财政、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限期恢复原状行政处罚的执行进行了规范,实行“限期恢复原状保证金制”。

  具体的做法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案件发生后,由专业部门对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费用进行评估,作出行政处罚时,违法者到银行开设限期恢复原状保证金账户,并将专业部门测算的恢复原状金额存入账户,存折由林业部门保管,密码由违法人掌握。待违法者完成恢复原状行为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后,林业部门将存折交还违法者。若违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林业部门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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