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农通〔2014〕53号
关于印发金华市示范性
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办:
为推动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今年是我市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的第一年,请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在调查摸底基础上,依据本《办法》组织推荐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推荐名单和材料于6月30日前报金华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联系人:龚胜翔,联系电话:0579-82050139。
附件: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金华市农业局
2014年6月4日
抄送:省农业厅,市政府
金华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印发
附件
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1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市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规范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创建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市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进行。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每年组织推荐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金华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创建审核,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政策扶持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参加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经本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化。经营土地(包括水面、林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规模按照产业区别设定不同的生产规模下限,提倡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具体产业规模下限见下表:
经营产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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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或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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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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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连片10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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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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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以上,山区3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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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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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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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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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亩茶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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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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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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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苗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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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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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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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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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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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在禁限养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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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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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水面或网箱和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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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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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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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种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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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亩以上或年产值30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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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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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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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员知识化。家庭农场有相对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
(三)产品安全化。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档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做到“五有一追溯”。
(四)农业设施化。有一定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五)产业生态化。家庭农场实行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生态农业模式,有良好的生产制度,采用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努力打造精品农场、生态农场和清洁农场。
(六)销售品牌化。家庭农场已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或者拥有独立的注册商标(或授标使用的注册商标),农产品主要通过品牌销售,农场年收益20万元以上,成员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3倍以上。
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和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3、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
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文件;
9、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创建程序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每年6月底前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金华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金华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金华市农业主管部门授予“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对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查一次。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2、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4、违禁使用投入品被查处或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5、 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6、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条 被评定为“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市区的依据《关于组织开展金华市本级2014年度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金市农通〔2014〕33号)规定给予奖励,其它县(市)自行研究确定奖励内容。同时加大对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向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倾斜。
附件: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
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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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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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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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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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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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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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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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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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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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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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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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面积/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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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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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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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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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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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支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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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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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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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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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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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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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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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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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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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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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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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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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工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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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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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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