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策〔2014〕37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要求,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现将由林业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调整公告如下。
全省林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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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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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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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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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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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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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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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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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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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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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珍贵树木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采伐仍由省林业厅许可外,其他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已经完全枯死,或因自然灾害确已毁坏无法挽救并且影响人身和交通安全的珍贵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除外)的采伐,交设区市林业部门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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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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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经营加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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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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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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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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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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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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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占用林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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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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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占用林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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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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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占用2公顷以下林地许可,委托舟山市林业部门;征收占用1公顷以下林地许可,委托其他设区市、义乌市、德清县、绍兴市柯桥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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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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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占用林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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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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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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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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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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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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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运输证的核发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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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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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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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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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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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固定狩猎场所、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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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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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固定狩猎场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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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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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舟山市、义乌市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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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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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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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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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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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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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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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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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各设区市林业部门、义乌市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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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出售、收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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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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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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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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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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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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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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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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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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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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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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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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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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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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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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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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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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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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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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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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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跨行政区域部分外,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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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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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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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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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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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跨行政区域部分外,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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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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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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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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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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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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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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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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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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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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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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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特殊种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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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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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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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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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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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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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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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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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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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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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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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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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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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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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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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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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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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种植隔离试种的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育材料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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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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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省同意省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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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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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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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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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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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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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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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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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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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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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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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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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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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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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舟山市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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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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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树种更替和林木更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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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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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及其下辖各县(市、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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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关于调整全省林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浙林策〔2013〕99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浙江省林业厅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