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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电子政务综合系统后台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6/12  

浙林信〔2013〕8号

中心及驻服人员:

  为加强省林业电子政务综合系统后台管理,规范后台操作流程,现将《浙江省林业电子政务综合系统后台管理制度》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林业电子政务综合系统后台管理制度》


浙江省林业信息中心
2013年3月27日

浙江省林业电子政务综合系统后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林业电子政务综合系统是浙江省林业厅为实现全省林业系统无纸化办公而建立的电子政务管理系统。目前已建设的电子政务系统和今后逐步扩充的其他各项业务系统都属于电子政务综合系统范畴,都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 为加强省林业电子政务综合系统后台管理,确保系统数据的正确性,防范有关风险操作,并分清权责,以便在后台数据变更、添加、删除时有迹可循,有据可依,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林业电子政务综合系统后台中的收发文、行政审批、电子档案、人民来信、文档传递等数据变更、添加、删除管理及系统人员信息、权限管理。

  第四条 后台数据变更、添加、删除应遵循“规范申请、严格审批、谨慎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省厅电子政务综合系统数据通过后台进行统一管理。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包括相关技术公司驻地服务人员,下同)未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书面同意不得对人员信息、权限及系统数据进行随意变更、添加、删除。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如需变更、添加、删除人员信息、权限及数据,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信息中心备案后,系统管理员方可进行变更、添加、删除操作。如遇重要信息变更、添加、删除,还必须报厅办公室同意。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如需变更、添加删除人员信息、权限及系统数据,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及厅相关业务处室签字盖章,报信息中心备案后,系统管理员方可进行变更、添加、删除操作。

  第八条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执行后台数据变更、添加、删除操作流程,不得接受电话或口头告知形式的数据处理申请。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在大规模调整数据或变更、添加、删除重要数据时,必须先备份后操作,保证系统数据可逆操作。在完成重要操作时,进行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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