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农通〔2014〕55号
关于印发金华市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
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办,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金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推进放心农产品基地评选工作,我局制定了《金华市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农业局
2014年6月6日
抄送:省农业厅,市财政局。
金华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印发
金华市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基地“三化”(即环境清洁化、生产标准化、品质安全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放心基地)评定,按照主体自愿、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进行。由金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评定标准,各县(市、区)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放心基地原则上每年组织推荐评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参加放心基地评定对象为金华市范围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主体。
第四条 评定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农产品“三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其中一项认证的;
(二)近三年以来生产主体没有因使用违禁投入品等原因被查处的;
(三)近三年以来,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合格率均为100%。
第五条 评定对象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一)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农产品品牌称号的;
(二)列入省厅农产品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二维码溯源管理)并验收合格的;
(三)获得省级以上(含)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对各地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认定。认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环境清洁化。生产基地必须具备无公害农产品以上的生产环境条件,各类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实行回收集中管理、定期无害化处理,确保基地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的周围环境整洁。
(二)生产标准化。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对生产的主要农产品品种标准明确,各种生产模式图与技术操作规程简洁明了、实用性强,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品质安全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并档案完整,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做到“五有一追溯”,即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和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
第四章 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放心基地评定按照业主申报、县级初审、现场考核、市级认定、媒体公示、颁发牌匾等程序进行。其中,现场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
第八条 业主申请。每年8月底前由具备创建条件的放心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并填写《金华市放心农产品基地申报表》(附件1),同时附下列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营业执照、基地法人身份证及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生产基地区位示意图;
(三)生产基地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四)生产基地执行的生产标准(技术规程);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管理制度;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证明或销售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级初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业主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 现场考核。金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现场考核根据《金华市放心农产品基地评分标准》(试行)(附件2)进行打分,考核总分在90分(含)以上的,确认为现场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市级认定。金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核意见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通过金华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评定合格的基地授予“金华市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称号,颁发牌匾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主体在评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放心生产基地评定资格。
第十三条 金华市放心农产品基地有效期为三年,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放心农产品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复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金华市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违禁使用投入品被查处或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四)不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抽检的;
(五)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创建标准的。
第六章 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被评定为“金华市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生产主体,优先安排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市本级(婺城区、金东区和金华市经济开发区)的执行市农业局和财政局“以奖代补”政策,县级的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附件:1. 金华市放心农产品基地申报表
2. 金华市放心农产品基地评分标准(试行)
附件1:
金华市放心农产品基地申报表
基地名称
(盖章)
|
|
法人代表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
注册性质
|
|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
|
注册资金
(万元)
|
|
主营农产品
|
|
规 模
|
|
土地流转
面积/年限
|
|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情况
|
|
商标注册(使用)
|
|
农业生产
主体承诺情况
|
以上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真实有效。
法人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市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金华市放心农产品基地评分标准(试行)
基地名称: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考评项目
(100分)
|
考核标准
|
考核
依据
|
考评得分
|
考评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生产环境(13分)
|
环境条件
|
产地生态条件良好,1千米内无“三废”污染的工矿企业、垃圾场及其它污染源,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条件。
|
此项为否决项。未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条件的,不能参与评选。
|
查看现场及查阅土壤、水质检测报告
|
否决项
|
|
环境整洁
|
产地卫生状况好,未见明显垃圾和废弃物;有废污物存放和处理设施,能正常发挥设施功能。
|
产地有明显垃圾和丢弃物的扣2-5分;无废污物处理设施,不能发挥设施正常功能的扣3分。
|
查看现场
|
8分
|
|
基地布局
|
生产区、管理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相互分开。
|
生产区、管理区与生活区布局不合理,未相互分开的扣5分。
|
查看现场
|
5分
|
|
制度建设
(17分)
|
制度制定
|
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制度健全。
|
无统一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管理、产品监测、质量 安全追溯、基地管理等制度的扣2-6分。
|
查看相关资料
|
6分
|
|
技术规程
|
制定了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模式图)并上墙。
|
未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模式图)的此项不得分;规程(模式图)未上墙的扣2-6分。
|
查看现场
|
6分
|
|
教育培训
|
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
|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少于2次的扣2-5分。
|
查看记录
|
5分
|
|
生产档案
(20分)
|
投入品管理
|
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的采购、保管、使用记录内容全面、完整。
|
没有记录的此项不得分,采用电脑记录的加2分。
|
查看相关资料
|
5分
|
|
生产记录
|
生产过程施肥、用药记录真实、清晰、完整。应包括肥料和农(兽)药施用日期、方法、使用量和施用人员等生产记录制度要求的相关信息。生产记录应保存二年。
|
生产记录未记录的不得分,记录不完全的扣2-8分,能做到及时上网的,可加2分。
|
查看相关资料和记录
|
10
|
|
销售记录
|
产品销售的记录内容全面、完整。
|
没有产品销售记录内容的,不得分;记录内容不完整的,扣2-4分。
|
查看相关资料
|
5
|
|
质量控制
(35分)
|
自检室建设
|
有独立的自检室(兽医室),配备相应的农(兽)残检测设备。
|
没有独立检测室(兽医室)扣8分,没有检测设备的不得分。
|
查看现场
|
12
|
|
产品检测
|
配有检测人员,正常开展农产品检测,并有检测记录。
|
未配有检测人员的扣5分;未正常开展农产品检测的,扣5-8分;未有检测记录的扣5分。
|
查看产品检测报告或记录
|
18
|
|
监督抽检
|
配合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抽检
|
此项为否决项。不配合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进行抽检的,不能参与评选。
|
查看抽检记录
|
否决项
|
|
准出管理
|
有农产品追溯设备,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出具产地准出证明或记录。
|
没有农产品追溯设备的扣2分;未出具产地准出证明或记录的扣3分。
|
查看现场、相关材料
|
5
|
|
品牌建设
(15分)
|
产品
品牌
|
农产品通过“三品”其中一项认证的。
|
此项为否决项。没有通过农产品“三品”认证的,不能参与放心基地评选;基地通过GAP、HACCP等认证,可加5分。
|
查看相关材料
|
否决项
|
|
包装标识
|
农产品有统一的包装标识,并印制规范。
|
标注品牌、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联系电话等信息不齐全扣5分;没有统一的包装(不包括畜禽),此项不得分。
|
查看相关材料
|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