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办便〔2014〕113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总结推广各地发展林下经济的经验典型,推动我省林下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示范基地推荐,深度挖掘已有的林下经济典型范例,以此为载体,推动林下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产业提档升级,真正打造一批前景广、效益高、带动强,并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同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普及推广可看、可学、可借鉴的样板模式,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全省林下经济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发展,为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林业转型升级和山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助力加码。
二、推荐标准和范围
1、推荐标准。根据我省林下经济发展现状,制订《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标准》(详见附件1)。
2、推荐范围。主要推荐正在实施的林下种植中的林—笋、林—苗、林—花、林—药、林—菌、林—油等模式,林下养殖中的林—驯模式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适当推荐林下种植中林—粮、林—草模式以及其他林下经济发展模式。
三、推荐程序和方法
1、推荐。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全面调查区域内林下经济发展情况,认真研究,严格筛选,择优推荐。对于推荐的示范基地要填写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2),并提供林下经济发展状况的照片4张。请于5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包括电子版)报送各市林业局审查。
2、审查。各市林业局要综合考虑区域林下经济发展现状和前景,兼顾各种模式,严格审核上报材料,确定推荐名单,于6月10日前将汇总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照片等附件(包括电子版)上报省厅。
3、审定。省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示范基地进行遴选,择优确定为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进行建设,实行动态监测,加强指导帮扶,并发文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切实把示范基地推荐工作作为全面启动林下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认真组织,明确责任,确保推荐工作顺利进行。为了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县(市、区)
林业局确定一名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人,由各市汇总,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2、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各地要认真对照标准,坚持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真正把有基础、能发展、可示范的林下经济典型推荐上来。要结合推荐挖掘,总结提升好的经验做法,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在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的同时,市、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的开展市、县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争取上下联动,共推发展。
3、积极扶持,加大培育。省厅正在制定《浙江省林下经济发展纲要》,并积极争取配套扶持政策。各地要不等不靠,主动跟进,及时出台贯彻意见和区域规划,协调落实支持措施,解决示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着力培育示范基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进林下经济建设迈上新台阶。
联系人:厅绿化造林处 周 剑
联系电话:0571—87399021,18858102581
附件:1、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标准
2、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表
浙江省林业厅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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