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资〔2014〕1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新修订的《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14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实施《办法》是我省林业贯彻中央改革精神,简政放权、减少审批,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重要举措,符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根本要求。《办法》改变了传统的林木采伐管理方式,简化了审批手续,减轻了林农负担,赋予经营者最大限度的经营自主权,降低林业干部的违规风险,必将有力地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有效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资源管理由“以林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转变,达到“林农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目标。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林业部门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提升林业执法队伍素质。
二、组织培训宣传,全面理解掌握《办法》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培训宣传,组织原原本本地学习《办法》,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从源头上提高林政执法管理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把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工作人员作为培训重点,对《办法》的制度规定逐条进行解读学习,并自觉加以贯彻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使林农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行使民主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在学习培训中,要着重把握好4个方面的修订重点。
一是总体原则三个不变。即采伐限额制度和许可制度不变;采伐管理的基本体制不变;严格控制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采伐管理不变。
二是制度规范上的三个取消。即取消木材生产计划;取消林木采伐转让的限制性内容;取消与《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交叉重复和不一致的内容。
三是管理机制上的三大调整。即调整限额的编制和分解,采取灵活编制体系,妥善协调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调整和明确规范采伐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个人申请采伐林木不需村委会签署意见;调整林业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检查,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规范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林木采伐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保障林木所有权者权益方面的三个放宽。即放宽用材林主伐年龄的管理;放宽六种情形不需要办理采伐证;放宽对皆伐的管理控制,由蓄积量和面积双控,改为面积控制为主。
三、精心准备,做好《办法》施行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为确保《办法》的有效施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精心筹划,做好《办法》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工作制度,细化有关规定,增加可操作性。二是在《办法》正式施行后,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增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三是印制一些必要的表格。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各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统一的《林木采伐申请表》(试行,附件1),发文之日起即予执行。提供的《变更林木采伐蓄积量申请书》(试行,附件2)和《xx县(市、区)变更林木采伐蓄积量决定书》(试行,附件3)格式,可供参考。
四、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办法》落实有关情况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实情和第一手资料,特别是掌握《办法》实施后在简政放权、落实森林经营权、保障森林收益权、促进林农增收致富方面的典型案例,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并于2015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厅森林资源处,并抄送市局。
附件:1、《林木采伐申请表》(试行)
2、《变更林木采伐蓄积量申请书》(试行)
3、《xx县(市、区)变更林木采伐蓄积量决定书》(试行)
浙江省林业厅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