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种〔2014〕4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申请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普种和良种许可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申请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普种和良种许可的,由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申请林木种苗进出口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厅审核,报
国家林业局审批核发。需要申请省级审批许可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申请省级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初核表》。
二、规范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审批,应按照告知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的一般程序实施。进一步加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提高行政许可决定的准确性。推广使用行政许可参考文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按规定要求正确填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内容。
三、统一林木种苗行政许可案卷制作。已办结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按照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卷底的顺序制作行政许可案卷。卷内材料按照办理进程排列,或者将许可决定书放在卷首,一页一号逐页在正页右上角反页左上角编写阿拉伯数字页码。许可案件实行一案一卷立卷归档。档案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自动失效之日起应当至少保留五年。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原《关于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种站〔2012〕15号)、《关于印发林木种子(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规范的通知》(浙林种站〔20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填写须知
3、《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4、《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5、《申请省级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初核表》
浙江省林业厅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