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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9/18  

  为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规范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创建管理工作,发挥好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请于9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林业局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肖宏亮、江丽娟,联系电话:0571-87399112,0571-87399289,电子邮箱:zjlg87399113@163.com或农民信箱。

 

  附件: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省家庭林场示范创建活动,规范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创建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29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林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并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投入方向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本办法适用于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林场创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创建标准,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每年组织推荐确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示范性家庭林场的评选认定,并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扶持服务工作,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省示范性家庭林场的初审推荐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创建条件和材料申报

  第五条 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创建必须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林场、专业从事林业生产3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专业。家庭林场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应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户或在林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家庭林场以森林经营为主,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

  (二)从业人员稳定。组建家庭林场的家庭成员应当是林场主要劳动力、直接参与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人数不少于2人。

  (三)基础设施完备。家庭林场有固定场址且有合法的生产管理用房,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机械化程度较高。

  (四)经营规模适度。经营林地有规范流转合同或林权证、林地经营权证,林地流转期限20年(其中经济林10年)以上;已流转的,剩余流转期限应当在10年以上。主要从事造林营林、经济林果、林下种植、花卉苗木、林下养殖、森林旅游等涉林经营活动,并且产业特色明显、具有较好的综合效益和示范带动能力。经营规模要求:

  1.林场以培育杉、松、阔等用材林为主要经营方向的,基地规模在500亩及以上;

  2.以笋竹两用竹林培育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在200亩及以上;

  3.以油茶、山核桃、香榧、锥栗、杨梅、柑橘等经济林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在200亩及以上;

  4.以花卉苗木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在200亩及以上;

  5.以林下养殖、种植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在200亩及以上;

  6.以森林旅游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在300亩及以上;

  7.采取种养结合综合经营模式的,经营规模在100亩及以上。

  (五)科学规范经营。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森林经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林业生产经营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主要从业人员经过相关业务培训,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应用及推广;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有基本财务记录台帐,能真实反映林场生产经营状况。

  (六)标准化生产。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检测制度、可追溯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或注册商标创建,发展绿色产业。

  第六条 申报创建的家庭林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示范性家庭林场申报表;

  2.经营者及家庭固定从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林地流转合同和林权证(不动产证)或经营权证; 

  4.家庭林场基本情况介绍(从业人员、生产类别、经营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等);

  5.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6.林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7.林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当年林业生产投入产出情况纪录; 

  8.林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七条 省示范性家庭林场认定程序

  (一)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家庭林场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二)初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择优推荐,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文本及电子版)汇总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文本及电子版)以文件的形式报送省林业局。

  (四)认定。省示范性家庭林场由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认定。

  (五)公布。省示范性家庭林场认定结果在浙江林业网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颁发“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奖牌。

  第八条 省示范性家庭林场每年认定一次,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上报推荐材料,省林业局12月底前完成评选认定。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实行名录管理,把符合条件的纳入名录管理,并实行信息动态更新。

  第十条  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由家庭林场所属县(市、区)对照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向省林业局上报省示范性家庭林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并抄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市林业主管部门适当组织抽查。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示范性家庭林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林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创建条件的;

  3.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示范性家庭林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被评为省示范性家庭林场可优先纳入相关林业项目支持范围,享受省示范性家庭农场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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