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鼓励花卉品种培育。对通过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每个花卉新品种给予1—3万元的奖励;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当年新建花卉生产钢架大棚30亩或日光(玻璃)温室10亩以上的,按钢架大棚每亩5000元、日光(玻璃)温室每平方米2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是推动花卉产业升级。助推花卉生产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对本地市场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花卉龙头企业或花卉专业合作社,给予10—20万元奖补;对全市花卉生产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增花卉加工设施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三是促进花卉市场营销。对新建花卉交易专业市场并投入使用的,按总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参加省级、国家级各类花卉展销会并获得一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市区花卉展示展销活动,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参加绍兴市组织的花卉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免除其摊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