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办便〔2013〕35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宁波市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和《浙江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1〕53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林业贷款项目、林业小额贷款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业贷款项目计划
1、申报范围
(1)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用材林)基地、毛竹基地、油茶基地、经济林基地等建设项目;
(2)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连农户的经营方式,立足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林农增收的种植、养殖业及林产品加工项目;
(3)国有林场、苗圃为缓解经济压力而开发的多种经营项目;国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依托森林资源开发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4)林业系统职工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5)林下经济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林业贷款政策的林下经济项目,主要是林下种植项目。
2、林业贷款用途
林业贷款必须用于林业资源培育,种植业以及林产品加工项目开发、技术改造等项目生产。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周转、借新还旧、基本建设贷款或用途不明确的贷款项目,不予申报。
二、林业小额贷款计划
1、林业小额贷款指林农、林业职工从事林业资源培育和开发的当年贷款,当年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
2、林业小额贷款的用途。林农和林业职工的小额贷款必须用于杉、松木等工业原料林(用材林)基地、毛竹基地、油茶基地、经济林基地建设、林下经济等项目。
三、项目的筛选
1、林业贷款项目
(1)各地要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着重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能力强,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的“公司+基地+农户”的林产品加工或林业资源开发的技术改造、改扩建等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贷款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申请贷款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准文本请在浙江林业网下载)。
2、林业小额贷款。必须是用于杉、松木等工业原料林基地、毛竹基地、油茶基地、经济林基地、林下经济等项目的贷款。各地以县林业局为单位分项目用途申报计划。
四、项目审查
1、林业贷款项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贷款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自身经济实力、信用、资质、项目的产业发展政策、贷款用途、项目实施和建设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贷款项目的真实性。
2、林业小额贷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小额贷款的真正用途、项目实施和建设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小额贷款的真实性。
五、其他事项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贷款申报计划,严格把好审查关,确保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和贷款的落实。
2、各地要以林业局、财政局联合文件上报2014年林业贷款项目计划、林业小额贷款计划。
3、请各地于11月20日前将2014年的林业贷款项目申报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当地财政、银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的计划申请表、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企业信用等级证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上报省林业厅,过期不予受理。
附件:1、2014年林业贷款项目申请表
2、2014年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申请表
3、林业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
浙江省林业厅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