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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6/11  

关于全面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继续走在前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方案(2020-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林地,依法有序补充林地,切实规范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科学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森林资源,严格履行“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的法律责任,确保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功能稳步提升”发展目标,为推动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奠定良好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强化林地保护意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不断强化林地规划管控,全面加强林地用途管制,严守林地保有量红线,切实保障国土生态空间。

  坚持节约利用,绿色发展。健全完善林地保护利用政策,转变林地利用方式,强化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稳步提高林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调控。统筹加强林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坚持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要求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有效补充林地资源,积极拓展绿色发展空间。

  坚持政府主导,量质并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坚持量质并举,强化监测评价,确保林地保有量动态平衡,实现林地生产力稳步提升,积极推进高质量森林浙江建设。

 

  二、严格控制占用林地

  (一)不断强化林地规划管控。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管控要求,积极推进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快完善林地空间数据的精准落地和上图管理,切实规范规划的动态评估和调整完善,严格按照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断强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科学管控。

  (二)全面落实林地用途管制。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分区、分类、分级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严格保护公益林地和天然林地,严格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规范商业性经营占用林地,适度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占用林地,严格限制占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占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三)严格执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规模,建立健全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下达的占用林地定额总量,合理分解省、市、县三级林地定额指标,各地占用林地原则上不得超过省定年度林地定额,确因建设项目需要的可逐级申请追加,积极引导节约集约占用林地。

 

  三、积极补充林地资源

  (四)合理确定补充林地建设规模。县级人民政府围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结合区域森林资源状况以及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需求,合理确定补充林地建设规模和年度建设任务,保障林地及时补充到位,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森林覆盖率不降低。

  (五)科学安排补充林地空间范围。要按照生态区位优先、生态功能优先、生态布局优先、立地条件优先的要求,合理界定补充林地范围,加快推进荒山荒滩、废弃矿山、未利用地、村庄闲散土地、已退建的建设用地等区域造林绿化,推进坡度25度以上、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的退耕还林,积极拓展补充林地后备资源。

  (六)加快推进补充林地植树造林。各地要按照应绿尽绿的原则,加大补充林地造林力度,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配置造林树种,优化林业种植结构,严格执行造林质量标准,切实加强新造林抚育管理,加快推进补充林地及时恢复森林植被,切实提高林地绿化程度,着力提升补充林地生产力。

  (七)切实加强补充林地规范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补充林地任务,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量质并举”的原则,编制补充林地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经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补充林地资源库并依法按林地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四、规范林地占补平衡管理

  (八)严格落实“先补后占”管理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各地建设项目(除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等使用省级林地定额的项目以外)占用林地按照先落实补充林地、再安排林地定额的要求,全面实施“先补后占”管理。县级林地库面积少于省定年度林地定额的,按林地库面积下达当年林地定额;大于省定年度林地定额的,按省定年度林地定额下达并优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额追加,当年林地定额和追加林地定额总量不得超过林地库面积。

    (九)切实保障“占一补一”动态平衡。在县(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在林地库核减相应林地面积,林地库结余面积允许跨年度结转使用。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等使用省级林地定额的项目,确因建设需要无法落实先补后占的,允许实行“边占边补”,但最迟应在次年年底前完成补充林地任务。

  (十)有序实施“增减挂钩”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不断强化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指标增减挂钩的调控管理。以年度森林资源监测结果为依据,对区域林地保有量增减与林地利用实行挂钩管理,年度林地保有量增长的及时安排并全面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林地保有量下降的相应扣减补充林地库面积并督促落实补充林地任务;对区域森林面积增减与森林质量奖惩、造林任务实行挂钩管理,实现年度森林面积增长的及时兑现财政奖补政策,森林面积下降的核减财政扣罚资金并相应增加下年度绿化造林任务。

  (十一)积极探索“林地占补”实现路径。探索开展跨区域林地补充及交易机制,在区域内建设补充林地资源库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市、区),可以向补充林地资源库有结余的县(市、区)购买补充林地面积,计入本县(市、区)补充林地资源库管理,出售补充林地面积的县(市、区)核算相关指标时扣减相应面积。积极鼓励引导各地通过森林抚育等经营管理措施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深入研究完善森林质量和生态价值评估体系,探索开展以森林质量提升实现补充林地面积的占补管理机制。相应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研究制定。

 

  五、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当好参谋、加强协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林地占补平衡工作顺利组织实施。

  (十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规范补充林地资源库建设管理,严格加强对补充林地的审核把关,切实做好补充林地的调查、核实、查验、确认等工作,全面推进补充林地在森林资源“一张图”上“落地上图”并完成地类变更,确保补充林地布局合理、数据可靠、质量提升、管理规范。

  (十四)科学监测评价。要全面加强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核心指标的动态监测评价,规范数据管理,强化结果应用,科学评估各地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成效,客观公正兑现增减挂钩调控政策。对各地在实施森林资源监测及落实林地占补平衡过程中发生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五)做好过渡衔接。目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即将到期,为做好过渡期的政策执行工作,各地要及早谋划建立补充林地资源库,林地占补平衡管理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结合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等工作安排另行确定。

 

附件:浙江省补充林地资源库建设工作要求(暂行)


附件

浙江省补充林地资源库建设工作要求(暂行)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方案(2020-2024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通过补充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并植树造林,建设补充林地资源库(以下简称“林地库”),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实现全省及区域林地保有量不因建设项目占用而减少。

 

  一、划定范围及标准

  根据国家林草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后续将部署开展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对接工作,并根据对接情况组织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确保政策有序衔接,拟划定的补充林地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以外的土地,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近三年内完成绿化造林且达到造林验收标准;

  2.相对集中连片且单个地块最小面积不少于1亩;

  3.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造林地块,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造林的地块不得纳入补充林地。

 

  二、工作方法和程序

  林地库建设按照落地上图的要求,统一在浙江省森林资源“一张图”平台上通过“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系统/占补平衡”模块(以下简称“占补系统模块”)及“掌上林业/林地占补平衡数据采集”模块(以下简称“平台采集端”)实施数据化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调查核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据年度林地库建设任务,开展补充林地地块调查核实,勾绘地块位置,填写《补充林地外业调查表》并拍摄现场影像,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要求新增林地小班,补充完善小班调查因子信息。

  (二)政府确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整理形成《年度补充林地资源库建设汇总表》(详见附1)和数据库资料,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三)入库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年度补充林地资源库建设汇总表》和数据库资料,通过占补系统模块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入库。《年度补充林地资源库建设汇总表》与数据库资料原则上应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提交。

  (四)逐级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提交的年度补充林地资源库建设汇总表,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局审核(详见附2)。省林业局依据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结合高清遥感影像等资料材料开展审核,重点审核地块前地类、造林验收时间和质量、拟定林地保护等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单个地块不符合规定面积超过地块总面积5%以上的,该地块认定为“不合格”并作整体剔除,不纳入年度林地库建设面积。

  (五)数据更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补充林地地类变更(土地管理类型变更为“按林地管理”)与数据“落地上图”,纳入林地库的补充林地依法按林地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库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把关,保障补充林地质量。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年度营造林核查,开展对当年已入库的补充林地的实地复核。重点复核面积范围是否一致、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市级复核县(市、区)数量不少于2个、面积不少于补充林地10%;省级复核按每市不少于1个县(市、区)、面积不少于5%的比例开展。对复核不合格的地块,省林业局将加强督促整改,并按不合格地块面积直接核减林地库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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