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根据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简称“林权抵<质>押贷款”,下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林权抵(质)押贷款工作
深化林业综合改革、优化金融服务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之一,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守争先进位目标,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充分发挥政银担协同优势,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放大财政政策扶持效应,规范管理,严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确保林权抵(质)押贷款扩面、增量、提质、增效。
二、挖掘林权权能,扩大抵(质)押范围
林权,包括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衍生的经营权、收益权。林权抵(质)押贷款,是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包括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及森林提供各种产品获得的收益权质押贷款,如林权IC卡贷款、“林贷通”贷款等多种模式抵押贷款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收益权质押贷款。
三、完善贷款和贴息管理
(一)贷款对象与借款人。贷款对象,合法持有《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等土地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包括企业法人、农村经济合作社(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权抵(质)押贷款的贷款对象。
(二)贷款期限与利率。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用于林业生产的,原则上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但不应超过受抵(质)押林权的剩余期限。林权抵(质)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LPR+200BP执行。
(三)贴息对象与范围。贴息对象,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质)押贷款,贷款用途符合规定贴息范围的借款人。
贴息范围,对符合以下用途之一的林权抵(质)押贷款予以财政贴息:(1)农村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包括: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木本粮油、干果水果、种苗花卉、木材、竹子、茶叶等生产经营与加工,以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项目;(2)农村生产设施建设项目;(3)以森林为依托的农家乐、森林康养等森林休闲产业项目。
借款人应根据申请贴息时承诺的用途使用贷款,严禁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四)贴息标准与期限。贴息标准,对贷款项目符合贴息范围且未曾享受省级以上各类财政补助和贴息的,省财政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借款人应对未曾享受省级以上各类财政补助和贴息进行承诺。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补贴比例。
贴息期限,在林权抵(质)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五)结算年度与承办银行。结算年度,贴息资金按日历年度结算,一年一贴。自上年第一季度计息日起至上年第四季度银行结算日止。
承办银行,各地开展林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贷款贴息承办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
(六)贷款管理与贴息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林权抵(质)押贷款专项管理,并根据林业部门对林权(质)押贷款发放的政策要求,对其中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定严格的申请、审核审批与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并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贷款的同时填写《浙江省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贴息申请,作出贷款用途和未曾享受省级以上各类财政补助和贴息承诺,承办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对其中符合财政贴息范围的贷款,实施贴息管理,并根据当地规定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浙江省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结报表》,报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其中:单笔贷款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林权抵(质)押贷款,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抽查核实。
(七)贴息资金拨付与发放。省财政会同省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因素法”分配并及时下达资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各贷款银行编报的贴息资金结报材料,对贴息资金按要求公示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一次性或分次拨付至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发放给相应借款人。
四、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
(一)建立健全会商制度。省级建立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的省林权抵(质)押贷款及贴息等工作会商制度,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厘清职责,履职尽责。林权抵(质)押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规性审查,提出贴息资金分配建议、具体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抵押林权的风险管理和信息化服务,做好贷款、贴息等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按要求开展资金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贷款的贷前调查、发放、贷后跟踪和回收管理,贴息资金的结算、申报、发放等。
(三)协同配合,提升服务质量。各相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意识、责任意识,协同配合,齐心协力,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要鼓励各地加强引导和规范,加大适度竞争力度,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创新产品、健全服务网络、联合建立林业信用体系等举措,提高服务质量和精准性,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四)加强考核监管。各地要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建立考核评估制度。鼓励各地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贴息资金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各地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加强合作,为林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提供融资增信,对为林农贷款提供担保等优质服务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予风险补偿等政策激励。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0〕114号)停止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机构。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