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富民能力,推进现代林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等林业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品竞争力强、规模处于行业前列,产业关联度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经本办法认定监测管理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上年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均应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1.竹木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材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种植、培育山核桃、香榧、油茶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面积500亩以上。
2.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发展林下种植(养殖)的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面积500亩以上。
3.种苗花卉类。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其中园林绿化企业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其中园林绿化企业3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园林绿化企业8000万元以上)。
4.木竹加工类。以生产人造板、木制家具、木门为主的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 1亿元以上);竹材加工和木制工艺品企业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5.林产化工类。林化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6.森林食品加工类。以山核桃、油茶籽、香榧、竹笋等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7.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类。以森林、湿地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接待15万人次以上。
8.林产品流通服务类。主要从事林产品贸易、流通服务的企业(包括线上线下),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产加销有机结合,能引领行业发展风向,较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林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林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三)产品竞争力。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主营产品质量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工业产品须有注册商标。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五)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和诚信经营,征信查询,近2年内无不良记录。
(六)申报企业一般为市级或县级林业(农业)龙头企业。
(七)主营的林产品收入应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八)企业新建或转行从事现行业2年以上。
第五条 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的,适当降低企业相关要求:
(一)对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要求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二)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所辖企业,相关条件达到上述同别类的60%以上。
(三)对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林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企业,以及近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20%的企业。
(四)全省特色林业产业中,需要适当降低经营规模要求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负责。
(一)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
(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无保留审计报表;
(五)企业开户银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的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说明;
(七)县级以上税务局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八)企业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质量安全情况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条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并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推荐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推荐上报省林业局。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对各市推荐的企业征求省级有关协会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在浙江林业网公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省级林业龙头企业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后每2年监测一次,优保劣汰。
第十条 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年份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提交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等。
第十一条 监测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和监测的企业,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和发证;对应监测而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原因被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2年内不再推荐。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局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根据浙林改〔2019〕73号文件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有关待遇,可推荐参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浙林产〔2014〕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