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生活相关服务行业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形成良好卫生防疫习惯,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
1.鼓励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达到防疫标准的服务业恢复营业。
2.负面清单行业(场所)暂不恢复营业。主要为会展场所、影剧院、演艺活动场所、棋牌室、游艺厅、音乐厅、射击(箭)场、网吧、KTV、舞厅、酒吧、公共浴室、公共游泳馆、足浴店、保健按摩店、线下培训机构(成人及非成人培训)等服务经营类行业场所;易造成人员集聚的室内旅游景点、景区室内场馆、室内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3.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变化,及时对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二、基本要求
1.经营场所内须配备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液或75%酒精、测温仪等防疫用品。
2.经营场所须确保通风良好。场所内不得使用中央空调,一律开门开窗或使用机械通风,加强场所内空气流通,无通风条件的不得复工。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进行。
3.按行业规定开展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疫情期间,每日开工前后必须进行不少于2次的防疫消毒,人员密度大、相对封闭的空间要加密消毒次。
4.加强电梯管理。低楼层场所暂停使用电梯,高楼层场所增加消毒的频次,做好记录。在电梯间张贴提示语,提醒在电梯内戴口罩、尽量避免交谈,并酌情限制乘坐电梯的人数,减少接触传染。
5.经营场所必须张贴复工防疫标准,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含体温登记)、消毒记录。按需配备专职检查人员,负责要求进入经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核验“浙江省健康码”绿码等工作,限制经营场所内的容纳人数。如发现顾客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不得允许其进入经营场所,并立即向所在社区(行政村)报告。
6.经营场所要采取人流分流措施,收银台、服务台前人员排队间隔距离1米以上。提倡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无接触支付。提倡使用微信、电话等预约服务,减少人员聚集。
7.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浙江省健康码”绿码,为无需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或已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经营业主审核发现员工持有“浙江省健康码”黄码、红码的,或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的须暂停营业,并立即上报所在社区(行政村),按照疫情管控措施规范处置。
8.服务期间从业人员须全程佩戴防护口罩。对身体接触类近距离服务,服务前须询问顾客健康情况,记录测量体温和联系方式。不得给未佩戴口罩或出现发烧、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顾客提供服务。原则上需要佩戴一次性手套,不能佩戴一次性手套服务的须做好手部消毒,毛巾等私人用品严格执行一客一换一消毒,公共用品用具做好清洗、消毒、保洁,顾客身体接触区域(包括顾客围裙)应做到一客一消毒并做好登记。
9.落实复工承诺制。经营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经营者(法人代表)为经营单位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有关防疫要求,并签署疫情防控承诺书。
10.行业必须严格遵照疫情防疫标准及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的其他复工要求。
三、其他事项
1.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要求,结合本地“五色疫情图”,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2.属地乡镇(街道)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行业经营主体复工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对已复工经营主体防控措施履行情况的监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严守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