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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金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强社名社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4/7  

金市农通〔2013〕21号                 

 
关于组织推荐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
专业合作社、金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强社名社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
   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壮大现代农业主体,加快“两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今年继续认定一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级强社名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规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已有一定规模的当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行业龙头企业。具体标准:注册资金200万以上,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示范带动能力。企业对当地主导产业的发展有较强的推动作用,并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或对当地农户增收作用明显,联结种植业基地1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牛1000头、猪1万头、水产500亩以上,其它行业的基地规模类比。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4、市场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当地经济带动力强;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地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5、企业信誉。企业信誉良好,无欺诈行为,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社会保险金等,无涉税违法行为,近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6、申报企业原则上须是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行业龙头。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市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资产规模。资产总值一般要求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
   3、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1.5亿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一般要求在3亿元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一般在1万亩以上。
   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5%,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目前企业规模虽然不大,但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有机、绿色食品的,带动农户作用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优先考虑在“两区”内建有农产品基地或建立长期订单关系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条件
   (一)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示范性,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二星级以上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和产业带动力。年统一销售额和年终盈余额分别达到500万元和1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和年终盈余分别达到100万元和5万元。社员人均年纯收入比当地平均(年报)收入高30%以上。社员数在70户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在利润分配中,按交易额分配占分配总额的70%以上。
   (三)规范化管理。社员出资清晰,有股金认购及相关的出资凭证,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占本社总股金的80%以上;向社员发放规范统一的社员证;社员代表占社员总数的1/4以上,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有社员管理、财务管理、决策议事等规章制度,且在合作社公开栏上公开。
    (四)标准化、安全化生产。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面积、饲养量)占总产量(面积、饲养量)的80%以上。生产基地获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有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做到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无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三、金华市强社名社申报条件
    申报强社名社应符合《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优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0〕92号)的有关要求。原则上限定在已认定的市级规范化三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内择优推荐。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方面的总结材料(并通过农民信箱报送),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参与农业“两区”建设、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2年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附审计报告),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单独正本上报;
    4、其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商标;
    5、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
    6、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1、2012年度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11、2012年度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二)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金华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2012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行总结;
   3、2012年度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金华市强社名社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金华市强社名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近二年合作社发展运行总结;
   3、近二年合作社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近二年入股的合作社社员登记清册(需列明社员股金、入股时间、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电话、社员签名等);
   5、开展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包装和品牌、统一产品销售等服务有关证明材料;
   6、近二年按出资额和社员销售量的盈余返还证明材料;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或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注册商标、市级以上名牌称号、星级及示范性合作社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申报资格。每县(市、区)农业龙头企业限报三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级强社名社各限报三家。
   五、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本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申报。
   同时,根据动态管理原则,我办还将对前九批295家农业龙头企业和前五批104家示范性合作社、第一批11家强社名社进行年度考核和监测。企业考核资料为:年度总结、2012年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表、2012年企业财务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资料为:金华市示范性(强社名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2012年度总结、2012年合作社财务报表。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请于3月22日前分别报送市农业局产业处和经管处。
    
   
   附件1: 金华市示范性(强社名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附件2:   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金华市农业局
                                            2013年3月6日 
 
                                                        
         金华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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